古树名木保护要求
时间:2018-07-28 09:52:26 来源:
一、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标志。保护标志包括标准标示牌、解说性标示牌和提示性标示牌,其设立应按表3.3.1的规定。
1 标准标示牌
应标明种名、学名、科属、保护等级、树龄、立牌时间、古树名木编号。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为红色标识牌,二级保护古树名木为蓝色标识牌,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为绿色标识牌。
2 解说性标示牌
应对古树名木的历史、文化、科研和旅游价值等进行说明。
3 提示性标示牌
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禁止攀折、采摘等保护提示牌。
二、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域,保护区域应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m的范围;树冠偏斜的,还应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保护区域。对生长环境特殊且无法满足保护范围要求的,须由专家组论证划定保护范围。
古树名木树冠以外50m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,在生境保护范围内的新、扩、改建建设工程,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要求,并在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。
标示牌规范表
标示牌类型 | 构造类型 | 悬挂要求 | |
标准标示牌 | 轻质环保材料, 30cm×21cm |
挂于树干离地面1.8m处 | |
解说性标示牌 | 规格小于120cm×100cm 形状、材料不限 |
标示牌必须置于古树根盘范围5米外 | |
提示性标示牌 | 材质不限,小于15cm×30cm | 挂于适当醒目位置 |
四、古树名木保护区域内,因特殊防护需要,应铺设透气砖、设置透气井(管)。透气砖采用上宽下窄的梯形砖,每块尺寸在40 cm×20 cm×20 cm,长度和宽度尺寸偏差不超过5cm。
五、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域内,不得从事挖掘、取土、堆放各种材料(货物)、埋设管线、堆放或焚烧杂物、倾倒废水、新建改建构筑物等任何有害树木生长的活动,不得设置排放污水的渗沟。在保护区域内现存的构筑物,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、生存的,经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后,报人民政府批准,由责任单位限期治理。
六、生长于平地的古树名木,裸露地表的根系应加以保护,防止践踏。
生长于坡地且树根周围出现水土流失的古树名木,须由专家组论证后采取砌石墙(干砌)护坡、填土护根等措施,护坡高度、长度及走向据地势而定。
生长于河道、水系边的古树名木,应根据周边环境用石驳、木桩等进行护岸加固,保护根系;主干被深埋的古树名木,应进行人工清除堆土,露出根茎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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